一、基本案情
年10月13日,被告x街道办拆除了原告徐某某父亲徐某斌生前所建的x号房屋。原告认为,其对该房屋拥有继承权,x街道办未经其同意而予以拆除系行*强制行为,而x街道办不具有行*强制的职权,故其拆除行为违法。被告x街道办则认为,拆除行为系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征收实施部门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徐某霞、徐某刚、徐某林达成一致意见后,由x街道办具体实施,该行为是协议拆除行为,不是拆除,原告只享有对房屋补偿权益的继承权,不享有处置权。
x区自规分局于年7月7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案涉x号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年1月12日,x区自规分局对徐某林、徐某刚、徐某霞、徐某某户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徐某林、徐某刚、徐某霞、徐某某不服,于年7月5日向X省x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该院于年8月16日作出判决驳回徐某林、徐某刚、徐某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四人不服向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期间,x区自规分局下达了《拆迁腾地通知书》,徐某刚、徐某霞及徐某林妻子陈静在相关《拆迁腾地通知书》上签字。年10月13日,涉案房屋被拆除。年2月16日,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徐某林、徐某刚、徐某霞、徐某某诉《限期腾地决定书》一案作出x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二、原告观点
徐某某继承了其父亲徐某斌坐落于X省x市x区权证号为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被告于年10月13日下午采取行*手段拆除上述房屋,其拆除行为违法,因为被告是在徐某某就该房屋所涉《限期腾地决定书》提起行*诉讼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拆除的。故提起本案诉讼,诉请确认被告于年10月13日拆除x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三、被告观点
徐某某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案涉房屋被拆迁安置的权利人为第三人徐某林、徐某刚、徐某霞,原告徐某某只是被拆房屋补偿权益的继承人,其无权就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是否违法主张权利。至于其对房屋补偿款应得的继承份额,当时x区自规分局已单独计算并已专户储存,现已原路返还x区自规分局账户,原告可随时领取。
被告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并非强制更未违法,是火炬村拆迁安置指挥部与被拆迁人徐某林、徐某刚、徐某霞协商一致后交付被告对房屋进行合法拆除,不具有强制性。原告的起诉已超起诉期限。涉案房屋的拆除时间是年10月13日,按照行*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迟至年8月13日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综上,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四、庭审意见
1、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原告徐某某是徐某斌的儿女之一,对徐某斌生前所建x号房屋依法享有继承权。x区自规分局于年1月12日对涉案房屋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时,亦以徐某林、徐某刚、徐某霞、徐某某四人为行*相对人,且该《限期腾地决定书》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故原告徐某某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之一,与被告x街道办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原告。x街道办系拆除涉案房屋的实施单位。
2、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本案中,徐某某在年10月13日房屋被拆时,拨打报警,然后于年3月22日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财产职责,被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后,徐某某又于年5月3日以x市x区人民*府行*拆除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诉讼,被一、二审法院以被告不适格裁定驳回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于年7月27日作出x号行*裁定书,徐某某才于年8月3日提起本案诉讼。
可见,徐某某并未“躺在权利上睡觉”,而是在积极主张权利,在目前民众的行*诉讼能力仍有待提高和基层行*机关的职能职责范围不够明确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苛求行*相对人必须精准正确的行使救济权利,故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3、本案是否是协议拆除。征拆实施部门对徐某林、徐某刚、徐某霞、徐某某四人下达《限期腾地决定书》,而只向徐某林、徐某刚、徐某霞三人下达了代表权利人已同意补偿方案的《拆迁腾地通知书》,且房屋被拆当天徐某某以房屋受到不法侵害报警,警察出警到了现场。足以证明征拆部门只是与部分权利人达成拆迁补偿意向协议,并未与原告徐某某达成一致意见。
拆除行为是在徐某林、徐某刚、徐某霞、徐某某四人诉《限期腾地决定书》一案的二审审理期间,若征拆实施部门与涉案房屋所有权利人达成征拆补偿协议,徐某林、徐某刚、徐某霞、徐某某应该会向法院申请撤诉处理,而涉案房屋被拆除后法院仍对该案作出了生效判决。
虽然徐某刚、徐某霞作出了如有异议由家庭内部成员共同负责的承诺,但对行*机关的行*行为是否违反禁止性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审查不应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承诺所影响,何况本案中徐某刚、徐某霞的承诺并不能代表徐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被告x街道办拆除x号房屋并非是协议拆除,而是拆除行为。
4、x街道办拆除涉案房屋是否违法。在征地补偿程序中,土地行*主管部门无权进行强制执行,故其拆除行为违法。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x街道办事处拆除x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