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送达难非常普遍。如果案件不能邮寄送达,则需要法官直接送达,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的,法院要进行公告送达,不但增加诉讼成本,还会延长审理期限。一件案件中的公告送达包括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公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需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原为六十日,年1月1日,《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部分调整,将该日期缩短为三十日),再留出十五天答辩期和不少于十五日的举证期限,仅此一项工作就要两个多月。一旦案件涉及“送达难”,其审理周期就会长达一年甚至二年的时间。
在这之前,笔者向各位读者解释几个法律术语,以便更好的理解文章。
1、什么是“公告送达”
根据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诉讼实践中,在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的情况下,法院会向被告户籍所在地通过EMS邮寄诉讼文书,如果该邮件仍然无人签收,那么法院就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需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法院作出判决后,还需要公告送达判决书,仍是30日。因此,如果是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其审理期限会多出60日,即2个月。
2、什么是“送达地址”
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需要将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后,才能开庭审理。
那么,法院通过哪种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呢?
诉讼实践中,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被告的地址、电话等送达地址的信息。一般情况下,法官先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如果电话联系不上或者被告拒绝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法官会向被告户籍所在地通过EMS邮寄诉讼文书。
由此可见,送达地址就是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等。
那如何避免文章开头笔者所说的,诉讼期限被公告拉长的情况呢?
很!简!单!
只需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下图为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如果双方在合同里约定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便可用专递的方式,邮寄至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如当事人拒收或退回该邮件,直接视为已送达!原告再也不用担心被告逃之夭夭,借机拖延诉讼期限,逃避债务的履行了!
另外,笔者参考北京四中院《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的内容,笔者建议企业在所有合同中,增加详细约定送达地址条款,具体模板如下: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____(应当包括地址、收件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
2、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____(应当包括地址、收件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
3、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甲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______的方式向乙方进行通知;乙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_______的方式向甲方进行通知。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甲方或乙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5、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