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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5 1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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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多所学校“幼升小”与“小升初”摇号结果名单长期“挂网公示”,公示时间远远超出公示名单所必需的天数,超名学生的姓名、毕业学校及录取学校等信息存在泄露隐患。3月10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针对此事,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采取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及时“堵漏”。

超名学生信息逾期未删

今年1月,大同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一条涉及个人信息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将线索移交平城区检察院审查办理。

平城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发现,年7月,大同某教育网在“公告信息”栏目中公示了大同市3所学校“幼升小”摇号结果名单和4所学校“小升初”摇号结果名单,涉及超过名学生的姓名、学籍号、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及录取学校信息,截至年1月仍未删除。

“虽然公示的信息,隐藏了学籍号及身份证号部分信息,但学生姓名、毕业学校和录取学校3项关键信息长期在公开网站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远远超出公示名单所必需的天数。”检察官介绍,这些关键信息一旦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会严重威胁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规定,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为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存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过实现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

为此,经调查核实后,检察机关调取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及执法情况的证据材料后,平城区检察院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个人信息保护职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监管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删除了前述公告信息,并表示将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知识的学习,建立健全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制。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

山西晚报记者了解到,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有其特殊性所在,分为主体特殊和个人信息特殊两个方面。

就主体特殊而言,未成年人因其年龄、智力发展尚未成熟,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以8周岁为分界线,将未成年人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理其进行部分或全部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了规定,体现优先保护、侧重保护的立法理念;同时,还出台了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突出对未成年主体的特别对待。

另外,由于网络世界具有高度的虚拟性、风险的隐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即使是成年人也往往难以抵制网络诱惑、辨别网络环境和风险,遑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未成年人难以举证证明信息控制者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且维权成本过高。因此,基于未成年人主体的有限理性与权利救济障碍,需要法律对其加以特殊保护。就未成年用户的个人信息特殊而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与私密性。根据已经发生的相关案件来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之后的损害是长期的、难以挽回的,且基于主体的脆弱性,其个人信息被不法利用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基于未成年主体的特殊性和网络的复杂性,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1款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足以保护自己个人信息的能力和意识,同样需要予以特殊对待。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也宜视为敏感信息予以保护。

据此,未成年用户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和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应当在其个人信息保护上予以特殊规定。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渊源

年7月20日,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调查数据,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83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4.9%,比年提升1.8个百分点,高于全国互联网普及率70.4%。

超过三分之一的小学生在学龄前就开始使用互联网,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身处数字时代,孩子们首次触网的年龄越来越小。与之相对应,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执法工作也在日趋完善。

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民法总则》的第条进行了扩充和发展,在人格权编中用专章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年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历过年、年和年的三次修订,第3次修订从结构上在原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四大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明确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为个人敏感信息,除了获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外,还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以加强保护。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刑法》第条、《刑事诉讼法》第条等条文,虽未在法条中直接表明对儿童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也都是对未成年人信息的间接保护,旨在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山西晚报记者辛戈

(责编:褚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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