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老赖通过将名下资产转移给他人的方式来规避强制执行,达到其赖帐目的是其惯用伎俩。
悄无声息的资产转移,债权人难以察觉,也无法干预,常常使债权人陷入“赢了官司却要不到钱”的窘境。
那么,对于这种无赖行为,我们有什么办法来应对呢?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老陈与老张曾经是一对夫妻,他们有一个儿子小陈。年—年期间,老陈以各种理由向老吴借款万余元本金,约定2年内还清。然而,到了约定还款日期,老陈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
无可奈何的老吴一纸诉状将老陈告上了法庭,要求老陈归还欠款和逾期利息。官司毫无悬念地赢了,老陈却只还了2万多元后就推脱没钱不还了。于是年,老吴向法院申请执行,就老陈名下的房屋进行强制拍卖后归还欠款。
然而,这时,老陈的儿子小陈却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他认为房屋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所有,与老陈债务无关,不能被强制执行。
原来,年老陈与老张协议离婚时,曾约定其名下位于上海青浦区的一套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归儿子小陈所有。年,夫妻俩与儿子小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万元。小陈为该房屋办理公积金贷款协议贷款60万转入老陈银行卡内后,房屋被顺利过户登记至小陈名下。
眼看自己“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于是在咨询律师后,老吴果断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老陈夫妻与儿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这起债权人撤销诉讼呢?一般来说,此类案件法官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且需要到期执行的债权
本案中,老吴对老陈享有的合法有效债权已由生效法院判决书证明,法官依法予以确认。
二、债务人作出的财产处分行为是无偿的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交易
具体本案中,老张夫妻在年将房屋以万元(当时市场价约余万元)出售给儿子,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且,小陈由于是老陈夫妻的儿子,交易后除了60万元公积金贷款外,并未向老陈夫妇交付剩余购房款,因此,法官有理由认为这种财产处分行为,明显有悖普通市场交易行为。
三、债务人的这种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显然,老陈夫妻将名下房屋转让给儿子小陈后,将使得债权人老吴无法就该房屋再申请拍卖偿还借款,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构成不利影响。
四、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但是最长不超过5年。本案中,老吴于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方才知晓该房屋已被登记至小陈名下,且未超出最长5年除斥期间。老陈虽然主张老吴“早就知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官没有采纳。
根据以上四点,法院于是作出判决:
(一)撤销老陈、老张与儿子小陈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老陈、老张、小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房屋产权恢复登记为被告老陈、老张共同共有。
法院判决生效后,房屋产权将被强制重新登记到老陈、老张名下,老吴此时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将该房屋司法拍卖后以实现自身债权。
所以,通过“撤销权诉讼”可以用法律手段撤销老赖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有效保护债权人自身的债权,这一招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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