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经营淮安某教育培训公司,宋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后因债务纠纷,李某提起诉讼,将刘某、宋某夫妻及担保人夏某、张某夫妻作为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夏某受宋某指使,冒名刘某代签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宋某作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夏某未征得张某同意,冒名张某代签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其本人参加诉讼,该行为也未得到张某的追认,法院根据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对案件进行调解并结案。后刘某以调解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向申请再审。
宋某与夏某伪造授权委托书,冒充他人参加诉讼,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妨害了正常诉讼秩序,损害了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对宋某、夏某分别罚款贰万伍仟元。
虚假诉讼是社会诚信系统中的毒瘤,不仅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和权威,民事诉讼主体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依照规定对其予以处罚。经开区法院将持续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营造诚信诉讼的良好环境。
原标题:《冒名代签授权委托书虚假诉讼,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