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营造诚信诉讼的法治环境,天全县法院依法对一起伪造授权委托书冒充他人进行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决定。这是本年度内该院第二次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此前还曾对一起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训诫。
原告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天全县法院审理于年11月15日作出()川民初号民事判决,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于年7月以从未参加过一审诉讼为由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全县法院受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核实相关事实,经核实系邱某某采用彩色影印的方式伪造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参加该案诉讼,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天全县法院重审中,依法追加邱某某为案件第三人,经庭审再次向其询问,其对伪造授权委托书的事实当庭认可。该院认为,邱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断,导致案件需要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其行为藐视司法权威,干扰诉讼秩序,妨碍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影响十分恶劣,应当予以惩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并限期交纳。
法官提醒:
未获得他人授权,采取伪造的方式制作授权委托书,并用于民事案件诉讼,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会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妨碍诉讼秩序,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实现,影响司法公正,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罚款不是目的,而是要运用司法惩戒的手段,提高当事人遵纪守法、诚信诉讼的意识。
编辑
高毅
审核
王晓娇
签发
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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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全县人民法院伪造授权委托书冒充他人诉讼,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