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刘某签订买卖合同后,二人均不愿继续履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在财物返还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周某担心二人私下解除合同会留有“后患”,于是拒绝接受刘某返还的标的物,亦拒绝向刘某返还合同价款,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判令刘某返还标的物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刘某得知自己被起诉后颇为气恼,认为双方已经对解除合同、返还标的物及价款等事项达成一致,不理解周某为何还要提起诉讼。于是,刘某在审理环节提出反诉,要求周某返还合同价款。
已经协商解除的合同为何还要请求法院解除?不仅刘某无法接受,就连办案法官也百思不得其解。但既然周某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办案法官在受理案件后还是依照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起初进行得比较顺利,周某与刘某就解除合同、返还标的物及合同价款等事项均没有太大争议;但当调解内容涉及到本案的诉讼费承担问题时,双方产生了较大分歧,导致调解无果而终。最终,西固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已合意解除,判令刘某向周谋返还标的物,周某向刘某返还合同价款,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我们都知道,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通常情况下,诉讼费先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按照这一逻辑,判断“胜诉方”与“败诉方”是确认案件受理费承担的关键。一般而言,诉讼是由原告一方提起,当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时,认为原告胜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反之亦然。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分别提起了本诉和反诉,且二人的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支持,没有“胜诉”与“败诉”之分,那么法院为何判令周某承担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呢?
这是因为,民事诉讼的作用在于解决民事纠纷,前提是原告与被告存在实质性争议,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确定该争议的权利义务边界,以实现定分止争的效果。本案中,周某与刘某在起诉之前已经就解除合同相关事宜上均达成一致意见,只是周某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后患”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可是,合同解除本身包括法定解除与意定解除两种途径,且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意定解除均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不存在周某所认为的“后患”。在此情况下,原告的起诉只是请求法院对已经意定解除的合同进行重复确认,并非与对方存在实质性争议,故原告的起诉缺乏必要性和正当性,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添了被告的成本,应当负担诉讼费用。
虽然以“胜诉”和“败诉”判定诉讼费的承担主体与大多数人对公平正义的认知相一致,但法律关于诉讼费承担制度设立的初衷并非仅以法院裁判结果划分这么简单,而是要看谁对提起诉讼负主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实质性争议的情况下,原告并不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此时原告贸然提起诉讼,会有“滥用诉权”之嫌,即使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应当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来源: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编辑:桑淼
原标题:《西固区人民法院:无实质性争议提起诉讼即使胜诉也要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