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年10月14日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本文简称:新民讼证据规定),将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最高院时隔18年对民讼证据规定的首次修订。
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文简称:旧民讼证据规定,年4月1日施行)以来,旧民讼证据规定在民事审判法庭调查环节发挥了重要的“标尺”作用。本次修改,既体现了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谨慎决策以维护司法严肃性的态度,又彰显了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以求公正审判的决心。为加深读者了解,本文就修改后的新民讼证据规定几处要点加以说明。
一、关于新民讼证据规定的法律适用
新民诉证据规定自年5月1日起施行后,作为各级法院民事审判依据适用长达18年的旧民讼证据规定相关条文,如发生与新民讼证据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将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只能适用新民讼证据规定的条文。如新民讼证据规定与旧民讼证据规定不一致,应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新民讼证据规定。
二、关于法官对举证责任行使裁量权问题
新民讼证据规定删除了旧民诉证据规定的第七条,限缩了法官审判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情况下行使举证责任裁量权的空间,未来的民事审判结果将更倚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新民讼证据规定施行后,民事审判中法庭调查功能将进一步得到加强,过去那种轻证据、重花哨技巧的代理风格将难以获得法官认同,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将进一步得到贯彻。
三、新规定明确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控制书证
新民讼证据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书证名称和内容、需证明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及应提交该书证的理由。同时规定了控制书证方必须提供书证的情形。
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有权依法决定是否责令控制书证方的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上述书证还应包括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新证据规定明确,如控制书证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人民法院可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四、新民讼证据规定修改了无需举证的证据应附加的条件
旧民讼证据规定中第九条规定,对于当事人举证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或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在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的情况下才需另行举证;而新民诉证据规定第十条修改了上述规定:对于上述事实,只要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不应直接认定该事实,而应继续结合其他证据并应依法进行相关质证。
新民讼证据规定的实施,使得过去人民法院无需举证即可作为裁判证据的几类事实更易于被推翻,法庭审理过程将更接近于事实真相的披露。这样,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更经推敲,每一份判决、裁定更加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随着新民讼证据规定的施行,必将推进中国司法体系向更公平公正的方向前进一步。
作者简介:沈宗斌,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日本九州大学,获博士学位。曾就职于中国钢研科技集团,环保新技术研究项目博士后;供职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任中国环保集团副总工程师。擅长于投融资业务、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公司业务、争议解决:代理多起海内外投资并购案件、股权激励机制设计、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