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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5 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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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律师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中,术中术后并发脑梗塞的案件不在少数,这一类案件比较有特殊性,患者的损害一般完全在患者及家属的预料外,造成的损害也较严重,但走法律程序的赔偿却不多,现在林律师分享一个典型案例给大家,并分析此类案件的合理结果。

案情介绍

年2月25日,原告因便时肛周物脱出伴间断便血1年,加重2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病史记载显示,樊某某平素健康状况一般,否认糖尿病史,否认高血压病史等。入院诊断:混合痔。入院体格检查显示,血压监测为/90mmHg。2月26日9时43分在腰硬联合麻下行混合痔PPH术。术后16时40分原告突发出现面色潮红、有痰咳不出、反应迟钝、淡漠、呼之不回答等症状,医院告知原告家属原告急性脑梗塞、肺水肿、肺部感染,病情较重,医院治疗。后原告医院南院住院治疗。原告于年4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大脑动脉闭塞脑梗死,颈内动脉闭塞,完全性偏瘫,完全性失语等。原告当日继医院住院治疗,于年6月15日出院。医院进行物理治疗,于年7月9日出院。后又于年8月9医院住院治疗至8月13日,之后原告一直在家休养至今。

医院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2月25日,原告樊某某因“便时肛周肿物脱出伴间断便血1年,加重2天”在被告某县妇幼保健院外科住院行手术治疗,入院诊断为混合痔。2月26日早上8:30-9:10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混合痔PPH术,术后原告出现面色潮红、有痰咳不出、反应迟钝、淡漠、呼之不答,右侧肢体活动障碍,肌力0级,因病情严重,于下午20:46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大脑动脉闭塞脑梗死,颈内动脉闭塞、完全性偏瘫、完全性失语等。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原告入院当日,血压监测显示/90mmhg,为高血压诊断的临界值,并未引起必要重视或对症治疗。相反,被告医务人员却使用提升高血压的多巴胺药物进行治疗,加剧了原告突发脑梗塞的可能性。当原告常规血清化验报告中白细胞大于正常值,提示患有糖尿病时,被告医务人员却在大量使用葡萄糖药品。2月26日16:36分,原告出现脑梗症状,血压为/mmHg,经治医师均未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如溶栓治疗。仅是给予吸氧、化痰等简单治疗,延误了原告最佳治疗时间。被告的不当行为是使原告病情恶化出现大脑动脉闭塞脑梗死,颈内动脉闭塞、完全性偏瘫、完全性失语的根本原因。被告的医务人员未尽到极其谨慎与勤勉义务,其行为已违反医疗诊疗规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一、原告医院的诊疗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的整个诊疗符合诊疗规范。二、被告没有延误患者的治疗,原告的该后果即便是及早明确诊断,溶栓治疗的风险极大,本案原告的后果也不是被告方延误所导致,因此本案被告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过错责任。

司法鉴定

年8月3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记载(其中部分内容):医方对高血糖及血压异常情况未引起足够重视,对患者高血压漏诊,未密切监测血糖情况,完善相关检查以帮忙明确或排外糖尿病诊断,且在糖尿病诊断不详情况下术后直接输注葡萄糖注射液欠妥,存在过错;患者出现意识障碍时,脉搏、呼吸、血氧尚可但血压偏高,且手术时麻醉方式为腰硬联合麻醉,麻醉原因导致的神经系统症状可能性较小,医方此时未考虑内科常见疾病脑血管意外可能对其进行详细神经系统体格检查并及时完善颅脑CT查找病因,对脑梗死病情认识不足,请会诊及CT检查稍迟滞,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患者自身存在高血压、高血糖基础疾病,此为脑梗死发病高危因素,患者混合痔PPH手术后发生脑梗死主要系自身病情发展(颈内动脉、大脑中动脉闭塞)所致,并非与PPH手术直接相关,手术本身的创伤及术后疼痛可为脑梗死的诱发因素,而脑梗死后遗症的严重程度与病变范围等因素密切相关,患者为左侧颈内动脉闭塞、左大脑中动脉闭塞,脑梗死面积广泛,病变实属严重,虽经动脉取栓、抗栓调脂等治疗后仍遗留神经系统后遗症,此后果与自身疾病严重直接相关。而医方虽对患者高血压漏诊,糖尿病未进行明确或排外诊断,且葡萄糖注射液使用欠妥,但与脑梗死发生无直接必然联系。在发现患者意识障碍时,医方对脑梗死病情认识不足,对患者脑梗死诊治稍有延误,但因患者为外科手术后病人,即使医方及早明确诊断,溶栓治疗风险极大,医方过错并未导致患者错过机械取栓时机而引发严重后果,故医方诊疗行为中虽存在过错,但过错在患者脑梗死后遗症损害后果中仅为轻微原因。据此,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某县妇幼保健院在为患者樊某某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系轻微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0%-20%)。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医院在对樊某某诊疗过程中术前对患者存在对高血压漏诊,未密切监测血糖情况,未完善相关检查以帮助明确或排外糖尿病诊断,术后在糖尿病诊断不详情况下直接输注葡萄糖注射液,在樊某某出现意识障碍时未对患者进行详细神经系统体格检查并及时完善颅脑CT查找病因,对脑梗死病情认识不足,会诊及CT检查迟滞,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且医院过错与樊某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樊某某自身疾病发展是其损害后果发生及产生治疗后仍遗留后遗症的主要原因,医院的过错在樊某某脑梗死后遗症损害后果中仅为轻微原因。原、被告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均无相反证据加以证明,本院采信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以该份意见书作为本院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依据。综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20%。

判决结果

年1月8日法院判决:某县妇幼保健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樊某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元。

笔者提醒

1.手术后出现脑梗塞并发症属于医疗过错吗?

外科手术术中或围手术期发生脑血管意外并不是罕见情况,医院经常发生的事情,不只是有脑卒中高危因素的患者会发生,术前无其他基础疾病的患者也有可能发生,这是因为手术本身是一种强烈的刺激,有可能引起机体产生强烈的应激反应,这会体现到血压、心率变化,凝血系统的变化,血管壁内环境变化,从而引发脑血管意外,所以,手术后出现脑梗塞更多的是患者自身原因所致,医院的诊疗行为都合规,这不属于医疗过错。

2.医院的过错多在于发现脑卒中不及时错过治疗时间窗。

脑卒中特别是急性脑梗塞,是有严格的治疗时间窗的(4-6小时),错过了就无法逆转脑细胞的损害。医院观察病情松懈的话就容易错过这个时间窗,例如本案患者出现意识障碍后,未能及时完善头部影像学检查,就存在过错。

3.此类案件偶发了程序患方获赔较少。

脑血管意外多与患者自身疾病有关,即便经过及时治疗,大多都会遗留不可逆的功能障碍,因此,医院存在较高比例的责任的,一般不会超过次要责任,大多为轻微责任,具体到赔偿系数上只有10%左右,如果伤残等级不高的,可能也就几万元赔偿,不值得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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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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