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尊重诉讼程序,请从认真对待《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始》
正文如下:
(一)深陷泥潭的当事人
作为当事人的你,没有法律知识,因诉讼需要委托了律师参加诉讼。律师告诉你,如果太忙可以不参加诉讼,全权委托他/她就好。于是律师在立案或应诉时代你填写了这样一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这份法律文书上确认的收件人为某某律师,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某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习以为常,未曾留意到《送达地址确认书》有这样两句话:
1.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案件一审程序结束了,作为原告的你没有胜诉/作为被告的你败诉了,你在提起上诉的同时更换了律师。二审法院向一审中你律师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了开庭传票。一审你委托的律师虽然业务繁忙,但依然知道二审你没有委托他参与诉讼。他早忘记了此前曾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也无暇与你联系,他嘱咐内勤将开庭传票退回寄送的法院。
提起上诉两个月后,你终于等来了消息,不是开庭传票,而是一纸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至之日起生效。你很受伤、很无奈,你大骂司法不公但无济于事。你的权利没有得到维护或者很快你的财产被强制执行。随后,你开始申诉,甚至开始信访,但仿佛身入泥潭越挣扎陷得越深……
(二)郁闷和焦虑的年轻律师
你出道四年,单干已经三年,虽然也常跟着师傅出庭;你年收入不高,但作为在八线小县城里的中产,小日子也算过得潇洒。最近你接到某法官的电话后着实郁闷了一阵子:与某个案件中自己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有关。那是一个很不起眼的民间借贷案件,照理是师傅带着自己出庭,借贷金额只有几万元,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理所当然的胜诉了。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后提起上诉,在收到被告的上诉状后你寻思着原告二审还会不会委托你出庭应诉,但师傅突然跟你说原告联系不上了,上诉状不能代收。无奈,你按照师傅的指示以律所名义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给一审法院。
电话是二审法官打来的,声音极是刺耳:“如果法院向你确认的地址送达其他法律文书,你能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什么法律后果?你还真是没有仔细留意过,在法院大厅立案,跟很多时候去银行或移动大厅办理业务一样,你从未多看一眼那密密麻麻印着权利义务的相关材料。挂断法官电话后,你拿出了手边留存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在背面的告知事项中你看到了这样一句话:“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很显然,你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和律所出具的关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书面材料让二审法官无所适从:按照确认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显然收不到;如果进行公告送达,当事人明明对其送达地址进行了确认。你想了想,只能自认倒霉:代当事人填写了那么多《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就这一个案件出了些问题。但你还是因为二审法官的那一通电话耿耿于怀甚至郁闷了好一阵子,但直到有一天你不郁闷了。因为你突然想到:如果因为送达地址确认的问题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再审,当事人会不会找你赔偿损失?正在休闲的你感到有些焦虑……
(三)让法官牵肠挂肚的原告
案件判决了,原告找不到了,咋办?通常来说,被告找不到好办:穷尽常规送达途径后,公告送达。但原告找不到的情况,作为法官你还是第一次遇到。如果说判决对原告不利,原告故意拖时间也情有可原,但现在是原告胜诉了,被告提出上诉,上诉状无法送达?缘何?原告解除了与其律师的委托合同。再翻看卷宗你发现,原告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仅签了个名、留了手机号码,而现在手机号码一再拨打都是无法接通的提示音。于是,你跟被告商量:要不你交公告费,我们向原告公告送达?被告一口回绝:凭什么让我掏公告费?是原告起诉我又不是我起诉原告。你觉得很委屈,但想一想被告所说并非毫无道理。于是你又动员被告律师垫付公告费,被告知道后告知律师不许为其垫付公告费,否则解除委托关系。律师也很无奈:他可以配合法院的工作,但总不至于失信于自己的委托人吧?原告,你到底在哪里?在哪里?你甚至做梦都梦见他了,还好原告是个男的,是个女当事人就有些难为情了。说实话,你从来没有为原告牵肠挂肚过,此前让你牵挂的总是被告。
一晃两年过去了,原告还没有找到,因上诉状无法向原告送达案卷无法移送至上级法院。但被告也不催促你,反正一审他败诉了,他也不用太着急,谁知道二审又会是什么结果呢?被告不着急,但你着急,毕竟这是个雷……
(四)认真对待《送达地址确认书》
不管你是当事人、律师或者法官,如果你因为送达地址的问题踩了雷,不能仅仅归结于你的运气不好,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因为你从来没有认真对待过它: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如何正确填写,小编结合亲身经历并结合上述故事(或事故)给出如下建议(指南)。
作为当事人:1.在立案时或应诉时本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2.如立案时本人无法到场,不得已由律师代为填写,务必填写你本人的永久通讯地址,而不能填写律师事务所地址。
作为律师:1.原则上不代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2.如不得已代为填写,请务必与当事人本人确认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地址,并告知其填写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再次给上面的二位提个醒:如果律师不是你/当事人不是你亲爹亲妈、兄弟姐们,一定不要留律师事务所的地址!!额,如果真是这种关系可以近亲属身份出庭,就不需要以律师身份出庭了。)
作为法官:1.案卷材料到手先检查原告的送达地址,是否完整、是否为当事人的地址;如系律师代为填写且送达地址为某律所,在原告到庭后指引其重新填写正确的送达地址。2.如被告本人到庭应诉,则由被告本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果被告本人未到庭而委托律师到庭,则告知律师与被告确认其本人送达地址再代为填写。如被告未应诉,则通过其他方式确认其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