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粉丝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
〖基本案情〗
自己的甲公司作为供应商与李乾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工程设备公司有着长期的合作,双方曾签订了一份总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当工程设备公司发生未按期支付货款时,李乾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后工程设备公司拖欠大额欠款未还,粉丝以甲公司名义将工程设备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乾一同诉诸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工程设备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相关费用共计余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乾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不利〗
判决生效后,工程设备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乾均未履行判决支付货款,甲公司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查询,工程设备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乾名下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三个月后,法院裁定此次执行程序终结,也就是案件终本了。
参阅本人前面发布的文章:
《我的执行案件被法院“终本”了,我还能做什么维护债权?》
〖积极查找执行财产〗
面对这样的结局,粉丝与甲公司显然不能接受:李乾从业多年,以往的交易中多次显示出家底颇厚的样子,怎么一打官司突然之间公司、个人一分钱都没有了呢?自己的多万债权该如何追回?
〖撤销李乾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之诉〗
粉丝与甲公司委托律师通过调查发现,李乾在甲公司提起诉讼的当天便于妻子签订了《离婚协议》,将夫妻二人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三套住房、一间商铺及一处厂房全部归妻子及儿子所有,并已经完成了产权过户手续,李乾名下已无房产及其他财产。
了解此信息后,甲公司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李乾与妻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双方共有财产分割的条款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
李乾在甲公司诉讼当天与妻子协议离婚,此时,甲公司对工程设备公司及李乾的债权已经发生存在;李乾与妻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方面明显不成比例。李乾的房产份额转让行为可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转让之后,李乾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这一行为对甲公司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诉求,判决撤销李乾与妻子在《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财产分割条款内容,判令部分财产恢复到李乾名下。
〖再次申请执行〗
拿到法院判决后,因李乾未主动履行财产变更过户,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部分财产恢复到李乾名下。
随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了恢复执行申请,并顺利拿到了执行款。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有关撤销权知识学习
1.(单选)行为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D)
A.2年;
B.90天;
C.1年;
D.5年。
2.(单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为限。(A)
A.债权人的债权;
B.债务人的债务;
C.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D.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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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赵荣先律师,擅长民间借贷、逾期账款催收与执行、公司解散与清算、劳动纠纷与仲裁、个人征信积累与维护及限高、失信解除等法律问题解决,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