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是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如果债权人提交通话录音作为证据,需证明录音对象身份,即需证明手机号是债务人本人使用,法院才会采信该录音证据。就提交的通话录音证据如何证明手机号机主信息,司法实践中通常这样处理:
原告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内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去通信公司调取手机号机主信息,有的法官会在庭前依法进行调取,有的法官会安排先开庭,视庭审情况再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调取。对于后者,如果被告有出庭自认了手机号是自己使用的,则法院无需调取,但如果被告否认或者是被告没有出庭,法院通常会庭后进行调取。
上述做法只是通常做法,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个别案例,原告申请了法院对手机号机主信息进行调取,但法院没有调取,因为被告否认手机号是本人使用,所以法院直接不采信该录音证据的。所以为避免这些意外发生,笔者一般在提交通话录音证据时,都会通过各种途径去查询手机号使用人并将查询过程录屏,再同时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意思就是原告能初步举证证明手机号使用人身份,如果法院认为需要通过通信公司进行确认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调取,即使法院不去调取法院也很难再以证明不了机主信息为由不采信该录音证据。
之前文章笔者跟大家分享过一些查询方法,但近日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竟然在诉讼中对手机号进行销户,债务人在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看到原告提交了与其的通话录音证据,通过注销手机号方式企图让法院查询不到手机号机主信息。
那么问题来了,销户后如何证明手机号原来的机主信息呢?笔者通过摸索,又发现了一个查询路径,现给大家分享(由于本案债务人手机号是联通号码,以下分享的是联通号码销户后如何证明原来的机主信息):
打开手机屏幕录制功能,全程进行录制—打开中国联通APP—服务—交费—销户号码交费—输入债务人手机号+身份证号,交费金额输入(自行决定金额,仅用于验证身份,按最低的就可以)—交费成功。完成上述步骤即输入了债务人身份证号后能成功交费的,即能确认该手机号原来机主是债务人。
可以再就上述步骤再录个屏,其中手机号不变,身份证号填其他人身份证号,就会显示“销户交费验证失败”。
将这两个录屏件当庭出示给法官,即可证明手机号是债务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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