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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20 1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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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陈依曹廷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

“执行合同”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一级参评指标之一,“商业纠纷解决成本”是“执行合同”指标的重要内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法律服务费用,是中小微企业诉讼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降低律师费负担是压降“商业纠纷解决成本”、提升“执行合同”指标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年7月,在南京市司法局和律协等机构的推动下,南京相关律师事务所和保险机构共同推出《法律费用保险》产品,俗称“诉讼保险”。通过购买“诉讼保险”,企业打官司支出律师费可以由保险公司“埋单”。

下面的案例,是南京市“诉讼保险”理赔纠纷第一案。通过这一案件,我们来看一看“诉讼保险”为企业节省律师费的效果如何。

基本案情

年1月13日,甲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开展业务合作。年12月14日,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在为甲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支付保险费元,以甲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法律费用保险》保险。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为年12月15日零时起至年12月14日二十四时止。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5万元,其中,律师代理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5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元或免赔率20%,以高者为限。

《法律费用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承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案由,导致被保险人参加或准备参加诉讼或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或者由保险人在累计责任限额内代为提供法律服务。第四条约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人就保险期间开始前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或纠纷参加或准备参加诉讼或仲裁。第十七条约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进行赔偿;(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年4月15日,甲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自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元。委托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元。

年4月26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该案结束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案律师费。年4月,保险公司以甲公司索赔2.5万元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出具通知表示拒赔。甲公司遂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甲公司律师代理费0元。

裁判理由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结合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业务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可以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甲公司主张的损害事实并非完全发生在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公司关于甲公司主张的损害事实不属于保险责任赔付范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法律费用保险条款》第四条的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免责条款已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保险保单及保险条款中对每次事故保险限额及赔偿方式进行了明确,保险公司主张扣除20%免赔额的主张能够成立。律师代理费的责任限额为0元,扣除20%免赔额后,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律师代理费0元。

法官说法

本案虽是一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但诉讼标的与其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不同,本案涉及的“诉讼保险”属于新类型的险种。从属性上讲,这一险种总体上属于责任险的范畴,审理这类案件,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外,要着重审查保单、保险合同等特殊约定。对于这一新型保险产品和新型交易模式,人民法院持鼓励态度,被保险人理赔主张符合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甲公司以元的保费成本,获得0元的保险理赔,节省了元的律师费,节约诉讼成本的效果还是很明显的。实际上,“诉讼保险”的推出,可以实现企业、律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三赢”局面,尤其对中小微企业分摊律师费支出、降低诉讼成本有较大意义。这一交易模式,值得鼓励。

原标题:《怎么节省律师费?南京法院教您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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