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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31 15:25:00

只有借条、欠条去打官司,或者只有转账记录去打官司,风险是比较大的。我曾代理作为原告的一起案件,由于委托人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想当然地以为有对方签名按手印的借据就能说明一切,经我多次催促和告知风险,仍觉得麻烦嫌我啰嗦,声称被告什么都会认的,一定会到庭的,我也不便多说,只要求委托人开庭时一定要随我一起出庭。结果开庭时被告没来,在法庭调查事实时,委托人被问得那个窘迫啊,幸亏法官比较有耐心,态度较好,让庭后补充证据,并组织了第二次开庭,最后才使案件得到好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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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简单来说,如果被告说写完借条后,你根本就没有借钱给他,那使问题就变得复杂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一旦被告有证据证明转账系其他事由的,原告还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实践中最怕的就是案件审理过程中联系不上被告,或者被告不到庭,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出于谨慎考虑,原告仅凭借条,或欠条作为证据,法官一般都会要求原告再补充证据证明已经把钱给了被告,如果是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欠条,则要补充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的发生;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法官一般都会要求原告再补充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其实法官的谨慎也并无道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先写借条,再给钱,不排除被告写了借条后,原告出于某些原因并没有把钱给到被告,被告没有借到钱。还有可能是因为赌债等非法债务而写下的借条或欠条。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确定数额的金钱,但这不一定是原告为被告提供的借款,有可能是双方基于其他事由形成的转账行为,比如是原告之前借了被告的钱,现在还钱给被告;原告向被告买了东西,支付的货款;原告接受了被告的某些服务,付的相关费用;原告与被告合伙做生意,出的投资款等等。

因此,如果原告不能再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转账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法官可能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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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原告应当从哪些方面来补充、加强证据呢?在仅有借条、欠条的情况下,可补充如下证据:1、原告向被告催款的证据,如果原告没有借钱给被告,在催款过程中被告通常会予以否认借款事实,没有否认的话,一般都会认定借款事实已经发生。这种催款行为也可事后通过套被告的话来取证。2、取款的记录,大多情况下借钱给现金时,资金都是从银行卡里取出来的,这时打印出银行流水就可以了。当然,有些人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身边可能随时会有大量现金,这时需要提供从事相关行业或工作的证据,以证明给现金的可能性。3、被告部分还款的记录,如果被告没有拿到钱,不可能向原告还款的。4、证人证言,有时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可能有其他人在场或者知道该事实。如果是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欠条,例如被告是因为欠了原告的货款、工程款等而写下的欠条,这时就要补充合同、订单、送货收货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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