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有风险”,作为原告(债权人)除了有败诉风险外,还有无财产可执行的风险。因为,债务人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可能暗中已将财产非法转移,原告就很难再锁定债务人的财产。因此,民商事案件中,诉讼的根本目的是实现金钱给付,这就要求原告既要打赢官司,又要执行回款,缺一项都属于没有达到诉讼目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种措施来保障原告胜诉后,可以顺利执行回款——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在诉前或者诉讼中,主动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性措施的总称,即为了保障日后生效裁判能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从而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发生。
一、财产保全的分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诉讼保全制度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两大类:
1.诉前财产保全,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在起诉立案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二、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银行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车辆;
5.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7.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三、财产保全的主要措施
财产保全的主要措施表现为查封、扣押、冻结,并且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
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