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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18 18: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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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用一场充满“司法温度”的调解,成功化解一起由50元赔偿款引起的矛盾纠纷。承办法官找准案件矛盾点,以“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理念向当事人深度释法明理,终于让当事人双方庭外满意和解。

一片山林两方归属

该案当事人孙某于年与其所在村民小组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年起至年止。合同到期后,孙某和村民小组虽未再书面签署新的承包合同,但事实上而孙某仍在培育该林地的树木,村组也并未将林地承包给其他人。到了年,村民彭某损坏了该山林中的松树两棵,并向村组交了50元赔偿款。孙某认为自己享有山林的承包权,自然也就享有收益权,所以这50元赔偿款当然应属于自己,而村组则以孙某未履行承包费缴纳义务为由不承认孙某的权益,双方意见难达一致。

三次起诉五进法院

孙某的想法很直接,“此地是我开,此树是我栽,损了我的树,留下赔偿财。”他最终目的是希望证明自己对山林的承包权和收益权。为此,年近八旬的孙某燃起斗志,五次往返法院,开始了“倔老头”的打官司之路。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确定损害赔偿权的前提,首先是要明晰山林的承包权。孙某第一次就承包权问题起诉后,经一审、二审后,南阳中院判定孙某与村民小组山林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仍然存续,应视为不定期合同。孙某在此判决的基础上,又为山林收益权开始打官司。但第二次起诉,孙某却告错了对象,打了一场“乌龙官司”。秉承着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孙某理清思路进行第三次起诉,在经过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上诉至南阳中院,坚决要求证明自己对山林的收益权。

至此,为了50元的赔偿款,孙某已经往返法院不下五次,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经济成本。

主动作为为民解困

案件上诉至南阳中院后,承办法官王邦跃将该案前前后后仔细梳理一番,发现孙某几次起诉的案件之间联系紧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根源是对法律关系的不同理解导致对山林承包权的各执己见。当事人孙某为了50元的赔偿款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如果这次二审不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而是简单下判,则孙某可能还要为此多打几次官司,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对一个普通农民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因此王法官下决心“小题大做”,无论费多大功夫也要把双方的矛盾纠纷化解,不再让古稀之年的孙某为了50元奔波下去。

为了彻底解决问题,王法官采取面对面、背对背、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分别对原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双方本次损害赔偿纠纷不影响双方的承包合同关系,孙某和村组可以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但孙某必须按时缴纳承包费,村组可以另行起诉向孙某索要承包费;或者双方可以选择解除承包合同,孙某可另行主张现存林木的收益款,村组应予支付。经过王法官多次解释,双方对损害赔偿纠纷和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晰,也知道了下一步双方将如何应对承包合同关系,一直不肯让步的孙某态度终于缓和,村民小组也表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村民小组支付孙某和解款元,孙某撤诉。

考虑到孙某年纪大出行不便,为了50元已经多次往返法院,为了让孙某切实感受到法院的司法关怀,王法官主动前往村里,将和解款和撤诉裁定亲手交给了孙某,免去了孙某的奔波之累。

此案的圆满结案,得益于法官的细心和耐心,充分了解案情,直击双方内心真实想法,结合案外案内因素,真正为双方解决实际问题,将司法为民落到了实处。(南阳中院周璞王邦跃)

天平南阳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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