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些网友及遇到涉案纠纷的朋友经常问,律师在写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中的内容是不是写得太少了,还有在开庭中,也不怎么说话,感觉有很多事都没有说给法官听,自己费尽心思写了不少,法官有时都不怎么看,这是否影响到官司的审判?张会长,请您解答一下这个疑问,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青岛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律师张振海表示,作为一名律师,必须要通过专业学习,来积累丰富的专业知识,这样在写法律文书和开庭时,才能掌握到应有的技巧。比如,思路必须清晰,找出案件的焦点。而在现实中,很多人对打官司存在很多误区,认为打官司讲理就行。但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主要还是看证据而轻口供,因为理不是法,当然在制定的法律时,法都是从“道理”中整理出来的。
案件当事人在给律师讲述案件经过时,应当如实地告知你的律师,律师会判断出重点,结合证据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而后律师再整理书写的起诉状,目的是来启动诉讼程序,让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而起诉状应当尽量的简明扼要,当事人不要抱着被告一看到起诉状就同意你的观点并履行义务的心理,那是不可能达到的事情,如果是这样,双方协商就可以,没有必要在法庭上见分晓。
另外,在一个案子起诉之前,律师往往会和被告经过多次交流和论证,该向对方传达的意见都已经传达。所以,在诉讼中面面俱到来描述,也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写多了可能缺乏证据来支撑。在案件审判中,法官往往在开庭前才拿到案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结合原被告的答辩意见、质证材料、意见证据等来综合判定,不可能通过起诉状来形成对原告的有利倾向。
我认为,诉讼就像一场战争,要隐藏弱点,不要在起诉状中把自己全部意见都暴露得淋漓尽致,这会方便被告针对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进行相应准备。如此的话,原告在庭审时就很难主动了。就像我们在一起打牌一样,刚开始也不会就出现王炸。
总之,在起诉状中诉讼请求明确即可,无需对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描述过多,导致出现诸多漏洞,反被对方利用,而作为反驳原告的依据,甚至出现描述的事实与诉讼请求矛盾,而导致诉讼请求不成立。起诉状中,最主要的是将诉讼请求写清楚,将基本的事实陈述清楚即可,至于如何通过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推理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庭审中需要完成的工作,没有必要把起诉状写成长篇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