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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2 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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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该补偿决定存在诸多实体与程序的违法之处,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年12月2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据备注处记载“张某本人在家,敲门不开,打电话不接,留置,张贴在张某家大门上”,此表述内容并不符合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不能视为已向张某合法送达了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应予以撤销。

行*诉讼,征收拆迁,评估报告,留置送达,征收补偿

一.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张某于年4月20日办理了位于x县x路南侧二层房屋并带院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6.3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67.90平方米。年7月23日x县人民*府作出决定,对x县老城区8号街坊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x县人民*府于年7月在征收范围内逐户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征询意见表,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定了x省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该地块房地产评估工作,并由x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与x省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评估测绘委托合同,负责对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

因双方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年4月30日,x县人民*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于年5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张某。张某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行*诉讼。

二.被告观点

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主体适格。《征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府负责本行*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依据上述规定,其依法有权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体适格。

《x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增加了被征收人的安置途径,该细则并未对被征收人的权益造成任何负面影响,虽然试行二年,但之后已经正式实施,细则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补偿方案》依据该细则做对应补偿亦未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被征收区域被征收人意见和多数决定的方式,确定x省x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补偿方案》中对于房屋的价值评估异议救济途径,已经明确予以载明,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评估机构选定后进行公示并非《征补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由于张某拒绝配合评估前的入户调查程序,x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于年3月11日向张某送达入户调查、测量风险告知书,张某拒绝接收,导致该程序未能正常实施,现张某以评估前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评估总值元的评估报告系按照评估机构测绘的房屋实际面积.12平方米进行评估,年3月12日x县城市管理行*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其中部分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后又按照张某房产证证载面积.58平方米予以重新评估,价值为元。

三.律师意见

《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府负责本行*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x县人民*府具有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张某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被征收人有权提起本次诉讼。

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予以合法合理的补偿是x县人民*府法定义务。x县人民*府在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张某户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权依照《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x县人民*府提供的送达回证记载,x县人民*府相关工作人员于年3月20日在向张某送达评估报告时系采用留置方式送达,但根据该证据备注处记载“张某本人在家,敲门不开,打电话不接,留置,张贴在张某家大门上”,此表述内容并不符合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不能视为已向张某合法送达了该评估报告。

x县人民*府未尽审查义务,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故张某主张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年12月27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县人民*府于年4月30日对原告张某作出的《x县人民*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五.小结

被告认为《征收补偿决定》认定的房屋评估价值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在作出后,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张某,并在被征收区域予以公示。张某诉称的《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程序违法理由不能成立。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认为,被告未向张某合法送达了评估报告。x县人民*府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1.征收拆迁:未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安置协议不产生征收法律效果。2.征收拆迁:不得用排危的手段拆除被征收房屋,达到推进征收的目的。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征收拆迁:拆除集体土地房屋,应经使用权人同意并遵循其安置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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